白女士和单位发生纠纷,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其进行代理服务,没想到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当日,事务所突然通知白女士,接受她委托并且一直负责她案件的代理人不能亲自出庭辩护。为此白女士将该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代理费。今天海淀法院透露,法院判决法律事务所退还代理费1000元。
白女士诉称,2010年11月11日她与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事务所为她提供工伤待遇阶段劳动仲裁开庭仲裁的代理人,并答应由一名姓万的律师出庭,但开庭当天,该事务所以万律师有其他的庭要出为由,没有为她出庭辩护,为此她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被驳回。她找到事务所要求退还服务费,但对方拒绝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律师事务所退还代理费2000元。
法律事务所辩称,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所已经为白女士提供了类似提交仲裁申请书、参与调解等法律服务,主要是由于白女士自己不同意调解要求才没有调解成功。在仲裁庭开庭当日,万律师确实有其他庭审所以不能出席白女士的庭。但是事务所另外指派人给白女士出庭,而白女士以不认识其他人为由拒绝辩护。所以法律事务所已经进行了法律服务,不应该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合同中确实明确约定了代理人有出庭进行辩护的条款以及不履行该条款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是考虑到法律事务所以及万律师确实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服务。最后,法院判决法律事务所退还代理费1000元。